(校政〔2011〕57号)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集团:
《关于对〈河北工程大学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校政〔2009〕79号)的调整意见》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工程大学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河北工程大学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调整意见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邯政[2000]14号)和《邯郸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邯政〔2001〕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河北工程大学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校政〔2009〕79号)第十五条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患大病后,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经医保中心批准,职工个人负担10%的费用,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本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按原规定比例报销;原《河北工程大学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校政〔2009〕79号)中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