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学校职工发生工伤一周之内向人事处备案)
4.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事故伤害报告;(见附件2)
(3)事故分析报告;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两人以上的旁证材料;
(6)本人身份证;
(7)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病历。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到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除紧急抢救外,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其发生的费用。
二、待遇申领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四)《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表》;
(五)《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六)工伤职工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1.申领医疗、康复费用时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保险职工医疗(康复)、住院伙食费报销申请表》;
(2)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3)医疗费用清单(要与收据金额相符);
(4)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住院病案首页
②医嘱单
③住院志
④医学影像报告单(CT/MRI)
⑤手术记录
⑥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5)转诊、转院治疗的,需提交《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
(7)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需提供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职工治疗申请表》;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申领伤残待遇时,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书》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
(4)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及各月缴费工资证明;涉及2006年1月后个人工资的,统一使用单位按月上报的数据库中个人缴费工资,不再使用纸质缴费工资证明;
(5)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工亡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另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
(3)供养亲属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4)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及各月缴费工资证明;涉及2006年1月后个人工资的,统一使用单位按月上报的数据库中个人缴费工资,不再使用纸质缴费工资证明;
(5)职工死亡证明、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供养亲属近期免冠照片、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就读证明、街道、乡(镇)出具的无工资收入证明等证件和资料,供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
1.为防止票据丢失,医疗费收据原件要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粘贴在A4纸上。
2.工伤职工照片粘贴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上。供养亲属照片粘贴在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