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科级以下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
二、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等。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科级以下在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并填写《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持有情况教职工个人承诺书》,严禁人证不符、一人多证、交假证留真证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离退休工作处集中保管。
五、借出证件需填写相应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涉密人员须经学校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履行手续领取证件,并在使用完毕后10日内交回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保管。
六、科级以下在编教职工离职、退休须填写《科级以下人员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履行手续领回证件。
七、非在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部门)集中管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